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辦法
日期:2021-06-02 15:38:36  發(fā)布人:kjc  瀏覽量:193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提高項目研究質(zhì)量,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jù)《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教育部社會科學司(簡稱教育部社科司)批準立項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各類項目。

1.重大項目類。包括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簡稱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簡稱基地重大項目)。

2.一般項目類。包括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專項任務項目。

3.后期資助項目類。包括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后期資助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

第三條?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統(tǒng)籌安排,根據(jù)不同的項目類型分別組織實施。

1.重大項目最終成果先鑒定后出版,鑒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統(tǒng)一組織;

2.一般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后期資助項目最終成果可免予鑒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關出版社統(tǒng)一裝幀編輯出版。

第四條?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堅持質(zhì)量第一的原則,重點驗收項目最終成果的質(zhì)量和學術水平。要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質(zhì)量和創(chuàng)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實際價值,嚴把項目驗收的質(zhì)量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寫《變更申請表》,辦理申請延期手續(xù)。除確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外,申請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過1年,一個項目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2次。完成研究任務后,項目責任人須及時向依托學校(基地重大項目向基地依托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

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的條件:

? 1.已經(jīng)完成立項時批準的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最終成果形式與原計劃或批準變更形式相符;

2.最終成果由項目責任人主持完成并作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識產(chǎn)權等方面的爭議;

3.重大項目最終成果書稿(打印稿)已經(jīng)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項目著作類成果已經(jīng)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論文類成果已正式發(fā)表,研究咨詢報告類成果有實際應用部門的采納證明(注明采納內(nèi)容及價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發(fā)表的項目成果均在顯著位置標注“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含題名、批準號),未標注者不予承認。

第六條?項目責任人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需要報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鑒定條件者報送的材料另見本辦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條):

1.項目《終結報告書》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項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書稿報送裝訂好的打印稿);

3.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一式7份(復印件)。如研究計劃有變更,應在《終結報告書》中說明,經(jīng)教育部社科司核準的《變更申請表》附于其后裝訂。

第七條?免予鑒定范圍

1.重大項目一般不得申請免予鑒定,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項目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已產(chǎn)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獲得國內(nèi)外同行廣泛認可;

2)最終成果是研究咨詢報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議經(jīng)省部級以上黨政主要領導明確批示并在實際工作中予以采納、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2.一般項目完成《申請評審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標注“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免予鑒定:

1)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及CSSCI來源期刊發(fā)表論文2篇以上;

3)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yè)學會三等獎以上獎勵;

4)研究咨詢報告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地(市)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或大型企事業(yè)單位采納并取得實際效果;

5)成果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zhì)量和水平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3.后期資助項目成果可免予鑒定,確有鑒定需要者,經(jīng)項目責任人提出申請,由依托學校報教育部社科司組織鑒定。

免予鑒定或申請免予鑒定者,仍需填寫項目《終結報告書》,注明免予鑒定的理由,并附項目成果和有關證明材料,經(jīng)依托學校初審、申請結項單位復審同意后,依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guī)定報教育部社科司辦理結項手續(xù)。申請免予鑒定經(jīng)審核不符合條件者,退回申請人重新申請鑒定和結項。

第八條?項目依托學校負責鑒定和結項材料的審核和匯總。地方高校以?。ㄗ灾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統(tǒng)稱申請結項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對鑒定和結項材料進行復審、組織一般項目成果鑒定,然后匯總所有鑒定和結項材料集中報送教育部社科司。

鑒定和結項材料審核的主要內(nèi)容:

1.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對照《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檢查鑒定和結項材料,審核項目研究是否按原計劃完成任務,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3.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審核是否符合免予鑒定條件;

4.會同學校財務部門,審核經(jīng)費開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條?成果鑒定費用從項目經(jīng)費中列支。鑒定未通過者,再次鑒定的費用由申請鑒定人承擔。

1.鑒定費用包括專家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費、印制費、郵寄費等。其中專家勞務費標準:一般項目每人每項300-500元;重大項目每人每項500-1000元。具體數(shù)額由鑒定組織部門依據(jù)鑒定工作量確定。

2.鑒定費用標準:通訊鑒定費每項不超過3000元,會議鑒定費每項不超過20000元。鑒定費用由各鑒定組織部門墊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標準和實際開支從項目經(jīng)費中核撥。

第三章 鑒定專家

第十條?鑒定專家組由鑒定組織部門從本單位建立的“人文社會科學專家?guī)臁卞噙x5人或7人組成。鑒定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學術品格和客觀公正的職業(yè)聲望;

2.具有所屬學科或相關研究領域的高級職稱和較高學術水平;

3.不是被鑒定項目課題組成員;

4.項目依托學校鑒定專家不超過2人。

根據(jù)項目的具體研究內(nèi)容,可聘請相關工作部門和實際應用部門的專家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鑒定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對被鑒定成果的質(zhì)量和水平獨立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影響和干涉;

2.要求鑒定組織部門提供被鑒定成果及有關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對被鑒定成果的內(nèi)容提出質(zhì)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釋;

3.會議鑒定時,可要求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堅持在鑒定結論中記錄自己的評價意見;

4.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因素,必要時可以向鑒定組織部門提出中止鑒定工作的請求;

5.獲得鑒定工作的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鑒定專家應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客觀公正原則,對被鑒定成果的質(zhì)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學、客觀評價,并對自己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2.遵守保護知識產(chǎn)權原則,不抄襲被鑒定成果或?qū)⒊晒孤督o他人,鑒定結束時交還所有鑒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則,鑒定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鑒定申請者(含課題組成員)私下接觸;

4.遵守保密原則,不向任何人泄漏有關鑒定情況和鑒定意見等。

第四章 成果鑒定辦法

第十三條?成果鑒定方式分為通訊鑒定和會議鑒定。其中重大課題攻關項目采取會議鑒定方式;基地重大項目、一般項目采取通訊鑒定方式。

1.通訊鑒定:由鑒定組織部門聘請同行專家,采取通訊評審方式進行。

2.會議鑒定:由鑒定組織部門聘請同行專家召開鑒定會,通過當面陳述、提問和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鑒定內(nèi)容

1.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2.研究內(nèi)容的前沿性和創(chuàng)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社會影響;

4.研究方法是否正確,學風是否嚴謹。

第十五條?鑒定等級

優(yōu)秀:出色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重大創(chuàng)新,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產(chǎn)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專家鑒定組4/5定性評價為“優(yōu)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較好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明顯創(chuàng)新,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產(chǎn)生良好的社會影響。專家鑒定組4/5定性評價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沒有完成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缺乏創(chuàng)新性,學術價值、應用價值較低或社會影響不明顯。專家鑒定組2/5定性評價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備兩者之一者,被鑒定成果均視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鑒定程序

1.通訊鑒定程序

1)鑒定組織部門將被鑒定成果和有關材料寄送給鑒定專家;

2)鑒定專家在詳細審閱基礎上,提出鑒定意見并進行通訊投票,填寫并提交《鑒定意見表(個人用)》,在規(guī)定日期截止前交還所有鑒定材料;

3)鑒定組織部門回收并匯總專家鑒定意見和投票結果,形成《鑒定意見書(匯總用)》并向申請鑒定者反饋。

2.會議鑒定程序

1)鑒定材料在會議鑒定前15天寄(送)達鑒定專家,專家預先對鑒定材料進行審閱,填寫《鑒定意見表(個人用)》,提出初步鑒定意見;

?。?/font>2)項目責任人以多媒體演示的方式匯報項目研究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研究成果內(nèi)容、創(chuàng)新性、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等;

3)鑒定專家提問,項目責任人和課題組主要成員進行答辯;

4)專家組在充分評議(申請鑒定者回避)的基礎上,以一次性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通過鑒定以及鑒定等級;

5)鑒定專家組綜合匯報和答辯、評議和投票情況形成《鑒定意見書(匯總用)》,所有鑒定專家簽名認可;

6)鑒定組織部門向申請鑒定者反饋專家組鑒定意見。

第五章 項目結項

第十七條?重大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審核集中報送的鑒定和結項材料進行復審和組織鑒定,對通過鑒定、確認可以結項者頒發(fā)鑒定證書或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jīng)費的剩余部分。課題組根據(jù)鑒定專家組意見對最終成果進行修改后交付出版。

1.重大項目需要提交的鑒定和結項材料同本辦法第六條。

2.符合免予鑒定條件的重大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有關證明材料附于其后裝訂;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投標評審書》、《計劃合同書》各1份(復印件)。

3.重大項目成果出版遵循以下規(guī)定: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最終成果,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關出版社統(tǒng)一裝幀編輯出版;

2)基地重大項目最終成果由課題組自行聯(lián)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科司規(guī)定的出版規(guī)格和統(tǒng)一標識出版,正式出版后將3套成果樣書寄送教育部社科司。

第十八條?一般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集中報送的結項材料進行復審和抽查,對確認可以結項者頒發(fā)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jīng)費的剩余部分。

1.通過鑒定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鑒定意見書(匯總用)》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鑒定意見表(個人用)》附于其后裝訂;

3)項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書稿報送裝訂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補報樣書3套)。

2.符合免予鑒定條件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有關證明材料附于其后裝訂;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申請評審書》1份(復印件)。

3.一般項目優(yōu)秀成果通過由項目責任人申請、依托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審核推薦、教育部復審的方式確定。項目責任人在填報《終結報告書》時,提出“優(yōu)秀”等級申請、注明申請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依托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依據(jù)申請材料和專家鑒定意見進行審核推薦,隨同結項材料一起報送。教育部社科司進行復審和抽查,對確認為優(yōu)秀成果者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九條?后期資助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集中報送的結項材料復審,與有關出版社協(xié)商最終成果的統(tǒng)一裝幀編輯出版,正式出版后頒發(fā)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jīng)費的剩余部分。

后期資助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申請評審書》1份(復印件)。

第二十條?所有鑒定和結項情況在“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wǎng)”等媒體公布。項目成果轉入項目成果庫集中保存、展閱,鼓勵成果作者將項目成果電子版上傳“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wǎng)”項目成果電子庫公開發(fā)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擇優(yōu)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將向有關媒體推介,或結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項目依托學校負有通過報刊、網(wǎng)站、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宣傳推廣項目成果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課題組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可能;

2.未經(jīng)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責任人或課題名稱和基本內(nèi)容;

3.研究周期內(nèi)未能如期完成約定的任務,兩次申請延期后仍未完成;

4.兩次申請成果鑒定和結項均未獲通過;

5.項目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6.在項目鑒定和結項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弄虛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學校可主動提出撤項申請。凡被撤銷的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進行通報批評,責成依托學校追回已撥經(jīng)費;項目責任人3年內(nèi)不得申報教育部社科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其它項目,如無特別規(guī)定,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負責解釋。原《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成果鑒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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