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理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日期:2021-06-01 10:00:12  發(fā)布人:jwc  瀏覽量:1738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學校在籍本科生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三、在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學士學位的學術水平標準。

四、學士學位授予標準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紀,品行端正。

(二)較好的掌握專業(yè)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學分,成績優(yōu)良,經(jīng)審核達到畢業(yè)條件。

(三)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1.8。

(四)因違背學術誠信受過紀律處分有明顯悔改表現(xiàn),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受過兩次嚴重警告或一次記過處分,但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2. 2者;

2、受留校察看處分的但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2.5者。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有嚴重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jīng)教育仍無轉變表現(xiàn)者。

(二)在校學習期間由于違背學術誠信而受到紀律處分:

1、受過兩次嚴重警告或一次記過處分,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2.2者;

2、受留校察看處分,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2.5者。

(三)學位論文出現(xiàn)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shù)據(jù)等作假情形者。

(四)經(jīng)審查,其它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六、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程序

(一)凡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專業(yè),學生本人向其所在的系學位分委會提出申請。各系對本系本科畢業(yè)生的成績、畢業(yè)和學位授予資格有關材料進行逐一審核,對符合獲得學士學位標準的提交系學位分委會。

(二)各系召開學位分委會會議審查通過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名單,并提交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三)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各系上報的學士學位授予材料進行審核,并上報校學位委員會。

(四)學校召開學位委員會例會,聽取各系學位分委會的匯報,并進行表決。

(五)學校對通過校學位委員會表決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fā)學位證書。

(六)學校將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遼寧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七、各專業(yè)對應的學士學位

(一)依據(jù)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yè)目錄》(2012年版)所規(guī)定的學科門類,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yè)目錄》(2012年)以外的專業(yè),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專業(yè)時明確的所屬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八、本辦法自2018級起開始執(zhí)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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