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理工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
日期:2021-10-29 08:34:25  發(fā)布人:kjc  瀏覽量:17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遼寧理工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遼寧理工學院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guī)律、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促進學科發(fā)展和人才培養(yǎng),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在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fā)揮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fā)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yè)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17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辦公室主任1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shù)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各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shù)的1/2。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研學科處。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職的基本要求: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較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yè)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七條 ?學校可根據(jù)學科、專業(yè)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各二級學院的委員名額,保證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每屆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間退休或離開學校崗位連續(xù)一年以上者,免去其委員資格。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撤換,由主任委員提出,委員會會議審議,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yè)及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guī)劃;

(二)申請設置學科專業(yè);

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yǎng)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guī)則,學術道德規(guī)范;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yǎng)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jīng)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xié)商研究或者暫緩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議事規(guī)程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lián)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jīng)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jù)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lián)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對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有委員提出復議,需征得半數(shù)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委會進行復議。經(jīng)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復議。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jù)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jīng)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jīng)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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